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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更新时间:2021-07-06   浏览次数:5272 次 标签: 民事权利保护原则 民事权益保护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D3【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文章摘要: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注解1】民事权益包括:(1)人身权利;(2)财产权利;(3)其他合法权益。
【注解2】权益包括:(1)权利;(2)利益(还没有上升到权利的程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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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的(1)人身权利、(2)财产权利以及(3)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民法总则》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关联词条:《民法总则》第13条、第16条、第59条、第75条、第109至121条、第126条、第127条、第129条至132条】


《民法通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八条【“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条【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

  第四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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