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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招标范围

更新时间:2024-01-07   浏览次数:3062 次 标签: 可以不招标项目 不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 自愿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国资强制招标项目 强制招标项目

文章摘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文章摘要2:

【注解1】(1)强制招标(依法必须招标)是指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实施的招标;(2)自愿招标(非强制招标,非依法必须招标)是指对于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实施的招标。
【注解2】《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招标项目划分为:(1)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招标项目);(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强制招标项目);(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国资强制招标项目)。
【注解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制(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自愿招标项目不受该限制):(1)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2)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3)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4)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重新招标;(5)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文本等。
【注解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国资强制招标项目特殊规定:(1)应当公开招标(第8条);(2)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第18条);(3)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55条)。
【注解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3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1)应当依法重新招标;(3)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A.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B.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注解6】新能源发电项目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工程,属于强制招标工程,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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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第3条) 回目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解读】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强制招标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1)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潜在投标人投标;(3)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4)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5)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招标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6)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7)评标委员会组成有强制性要求;(8)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9)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0)强制招标法律责任较自愿招标严格。

可以不招标项目 回目录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2)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A.在紧急情况下实施;

B.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不适宜招标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人为适用该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A.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

B.项目使用的转来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

C.项目使用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备注:依据利益冲突原则应当回避的除外);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A.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

B.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A.原项目是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招标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B.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

C.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格能力。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强制招标项目不招标法律后果(《招标投标法》第49条) 回目录

1.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招标除外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招标方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的主体和依据】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中标人的确定程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一条 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旧机电产品;

  (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提示】缩小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提示】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提示】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规定。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摘要】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一终字第7号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建设工程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由规避招标,违反法律有关必须招标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提示】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涉及其“高度商业机密”为由对案涉工程未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施工招标。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规定,本案建设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当事人主张的“高度商业机密”亦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所称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据此,案涉建设工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应认定本案当事人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备注】《保密法》实施后,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要成为国家秘密,应当通过中央有关机关与国家保密局会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确认。

【解读】《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如果建设工程仅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且该秘密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上升为国家秘密,不能据此认定该工程“涉及国家秘密”且“不适宜进行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463号

【裁判摘要】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民间资本投资的商品住宅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投标不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案涉《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于2014年8月19日,属于双方未经招投标而签订的合同,虽然在签订该合同时,案涉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但是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施行,案涉民间资本投资的商品住宅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投标不再影响合同效力,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并未加重星宇公司责任或减损星宇公司权利,故星宇公司关于案涉合同效力的相关申请理由不足以导致本案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517号

【裁判摘要】采取BT模式实施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案涉“一湖、两桥、四路”工程属于通许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虽然采取BT模式实施,但不改变其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性质,原审法院由此认定案涉工程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并无不当。在涉及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大型市政基础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即便存在相关市场竞争不够充分的情形,也须采取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缔约机制或履行相应的监管程序,否则难以保障项目建设正当合规的程序要求。浙商公司以签订其时社会认知不足、政策规范缺乏、市场竞争不充分为由主张案涉工程项目不属必须招标的范围,理据不足。案涉BT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先由中希投资公司或浙商公司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再由政府回购,项目建设资金最终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BT合同虽有政府借以实现融资的目的,但仅此既不足以改变案涉工程作为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也不构成免于履行招标程序的充分理由。浙商公司以案涉《BT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政府融资行为为由主张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错误,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75号

【裁判摘要】集中供热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是涉及基本民生的工程项目,属于强制性招标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虽然《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条件地放宽了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但从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仍然要求经过招投标程序。案涉工程为集中供热工程,虽然未明确列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但是,集中供热工程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是涉及基本民生的工程项目。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无明显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542号

【裁判摘要】(1)新能源发电项目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工程,属于强制招标工程,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2)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投入使用导致发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属于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关于高山公司已支付的697万元工程款属于因涉案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还是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对于该损失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经审查,高山公司与许继公司签订的《甘肃高山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台县高崖子滩9MW+1MW+40MW分布式发电与升压站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甘肃高山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台县高崖子滩9MW+1MW+4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框架技术协议》属于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无效,并无不妥。经原审法院对案涉已完成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其中高山公司申请检测的9项内容中,绝大部分工程不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使案涉工程最终无法投入使用,此后国家就光伏发电产业出台了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使案涉工程修复后亦无使用价值,高山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认定许继公司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并参照高山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酌定高山公司损失为697万元,判决许继公司赔偿高山公司697万元损失并无不当。因此,许继公司再审申请认为高山公司已支付的697万元工程款属于因涉案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并非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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