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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原则

更新时间:2022-11-19   浏览次数:2752 次 标签: 规避招标禁止 传统招标 电子招标投标 公开原则 公平原则 公正原则 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文章摘要: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公一诚信”原则)。

文章摘要2:

【注解1】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注解2】电子招标是指通过网络发包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接受潜在投标人网上资格预审申请和投标报价、网上开标、局域网评标、定标以及公布中标结果和电子支付,实现招标投标的电子化、网络化采购作业方式。
目录

规避招标禁止 回目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投标活动原则(“三公一诚信”原则) 回目录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1)招标信息公开;(2)公开开标;(3)公开评标标准和办法;(4)中标结果公开。

【解读】公开原则的例外:(1)潜在投标人名单在投标截止前应当保密;(2)标底在开标上应当严格保密;(3)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意见对外应当保密;(4)对投标文件以及评标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4.诚信原则。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回目录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回目录

1.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1)设置机构的主体为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含县级);

(2)可以设置而非应当、必须设置;

(3)设置机构名称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4)设置机构目的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2.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电子招标投标 回目录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1.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2.电子招标程序和技术要求更多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注解】电子招标是指通过网络发包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接受潜在投标人网上资格预审申请和投标报价、网上开标、局域网评标、定标以及公布中标结果和电子支付,实现招标投标的电子化、网络化采购作业方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规避招标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非法干预招投标】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八条【招投标信用制度】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和电子介质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的,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六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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