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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审批

更新时间:2024-01-07   浏览次数:1331 次 标签: 资金来源

文章摘要: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注解1】招标项目依法应具备先决条件(《招标投标法》第9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1)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取得审批、核准文件;(2)落实项目资金;(3)报请核准招标方案。
【注解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审批、核准而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核准权限审批、核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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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审批 回目录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1)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限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首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A.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审核招标内容;

B.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使是审批或核准类的项目,也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

C.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即使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

D.对于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规定,依法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招标以及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2)审核招标的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解读:招标项目依法应具备先决条件 回目录

(1)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取得审批、核准文件;

(2)落实项目资金;

(3)报请核准招标方案。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招标投标法》

  第九条【招标项目的批准】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招标项目审批、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所招标项目确立、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并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后开展国际招标活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东商终字第138号

【裁判摘要1】原审法院认为: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时,应该具有合法的招标资格,主要包括项目已经法定部门审批,资金已经到位等基本条件。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作为招标人,对外发出招标文件后,纯江环保公司按胜利油田中心医院的要求制作提交了投标书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经过竞标纯江环保公司被确定为第一拟成交商,但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却以资金未落实到位为由取消项目,并将工程发包给投标人以外的供应商,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纯江环保公司、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尚未签订合同,纯江环保公司请求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根据招标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属于缔约定金,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应按定金罚则的规定双倍返还纯江环保公司保证金。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被上诉人纯江环保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赔偿其可预见利益122万元,上诉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未向被上诉人纯江环保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未成立。被上诉人诉请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关系不成立,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诉请的可得利益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正确。被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返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损失,原审法院认定投保保证金属于缔约定金,判令上诉人双倍返回被上诉人投标保证金,超出了纯江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按上诉人要求参加了涉案项目的投标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上诉人应返还占用期间投标保证金所产生的孳息。故本院支持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12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即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损失10125元。

【解读】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胜利油田中心医院赔偿纯江环保公司可预见利益122万元,并返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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