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行终字第47号

更新时间:2022-11-03   浏览次数:4443 次 标签: 立案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信息公开 刑事立案前调查行为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刑事立案前的调查行为是公安机关判定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能否进人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工作,其不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行告字第001号(2012年10月15日);二审: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漯行终字第47号(2013年1月22日)

文章摘要2:

【注解】刑事不予立案后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