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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

更新时间:2022-10-30   浏览次数:1489 次 标签: 地理标志商标

文章摘要: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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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1.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出来的;

(2)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其真实产地必须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

(3)只有该地理标志表示的地区的生产经营者才能在某种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

(4)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必须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且其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5)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不能转让。

2.地理标志特征:

(1)地理标志是一种表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

(2)以地理标志表示的商品往往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3)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回目录

1.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回目录

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2.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

(2)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商标法》

  第十六条【地理标志】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总第133期)】

【裁判摘要】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虽然商标权人根据商标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该地名经国家专门行政机关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则被获准使用的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使用该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商标权人以行为人合法使用的原产地域专用标志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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