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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更新时间:2023-05-02   浏览次数:1873 次 标签: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 商标注册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 国外优先权 国际展览会优先权

文章摘要:

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和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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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 回目录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1.要求优先权的:

A.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B.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

2.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解读】依照商标法第25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注解】国外优先权适用条件:(1)国外优先权提出期限限定为6个月——应当在国外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2)国外优先权适用对象限定为相同商品以及同一商标——若商标注册申请人进入我国后改变了商标标志或者商品类别即使是类似商品或者类似商标标志则不能再适用国外优先权;(3)国外优先权适用地域范围为互惠原则——应当以该外国与我国签订了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家条约为限。

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 回目录

1.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

(1)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2)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列入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条件 回目录

①保护范围: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②保护对象:上述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

③保护内容: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

④程序要求:

A.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

B.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后,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商标法》

  第二十五条【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国际展览会中的临时保护】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普兰娜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总第254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最高法行再10号

【裁判摘要】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主张有优先权,行政部门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优先权存在漏审,导致被诉决定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泰尔斯特拉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1471号

【裁判要旨】要求优先权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故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张泰尔斯特拉公司未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依法应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在二审期限向本院提交了商标局确认申请商标优先权无效后的商标档案,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在原审过程中提交该证据,故本院依法不能依据该证据对原审判决予以变更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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