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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变更

更新时间:2023-05-03   浏览次数:10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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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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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法》第41条) 回目录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1.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2)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3)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1)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2)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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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四十一条【更正】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条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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