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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

更新时间:2023-05-03   浏览次数:1807 次 标签: 商标一并转让原则 分割转让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分割转让

文章摘要: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权人不再是原商标注册人。

文章摘要2:

【注解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转让采取核准制(审核及批准)而非备案制。
【注解2】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但形式审查并不意味着无需对转让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商标局应当对相关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以避免商标被非法转让。

目录

注册商标转让(《商标法》第42条第1款) 回目录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

1.签订转让协议并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转让限制(《商标法》第42条第2款、第3款) 回目录

1.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不予核准: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公告(《商标法》第42条第4款) 回目录

1.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2.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十一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知行字第72号

【裁判摘要】(1)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局对转让文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商标局在转让文件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对转让文件真实性进行必要调查并未超出其审查权限,商标局在转让文件真实性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没有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并无不当;(2)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不受行政许可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并作出是否核准决定,是商标局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后,应当依法对转让文件进行审查。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局对转让文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商标局在转让文件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对转让文件真实性进行必要调查,并未超出其审查权限。鉴此,商标局向沈阳市工商局发出调查函就转让文件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在沈阳市工商局未予复函,转让文件真实性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没有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并无不当。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就注册商标转让达成的合意,不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不受行政许可法调整。因此,丝丽雅公司关于商标局就转让文件真实性进行调查超出审查权限,要求商标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履行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职责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4569号

【裁判摘要】商标局应当对注册商标转让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第四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商标局《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二、办理途径”规定:“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五、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一)准备申请书件”规定:“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注册商标转让由商标局负责审查批准,并予以公告,但相关法律并未就商标局应当审查的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进行审查进行具体规定,在判断商标局是否履行行政审查职责时,应以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为衡量标准。审查注册商标转让的目的在于确认转让行为的真实有效,即确认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存在转让注册商标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相应法律关系,避免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权利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其权利移转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转让合议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亦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因此,商标局应当对注册商标转让协议、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存有疑问时应当与商标注册人核实以避免注册商标违背商标注册人的真实意思而被非法转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20号

【裁判要旨】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转让采核准制——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商标权属并不发生变动,必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并经公告商标权属在公告之日发生变动。

·民行交叉商标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江西高院判决A公司诉B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赣08知民初57号;(2021)赣民终207号

【裁判要旨】商标转让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商标转让协议等材料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其作出的商标转让公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商标转让协议作实质性审查时,可对商标转让的效力作出认定,并对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公告的商标转让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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