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渝高法行终字第00231号

更新时间:2017-12-02   浏览次数:35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渝高法行终字第00231号
【提示】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理由为所复议的批复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际权力义务影响及效力,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起诉时不能将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裁判摘要】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12)10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区实施珞璜玉观片区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系该府根据江津区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请示对其作出的内部审批管理行为,该批复的对象并非上诉人柯祥梅等22人,没有对其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故该批复对上诉人柯祥梅等22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影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江津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征地和安置补偿的行为。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上诉人柯祥梅等22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裁判规则】《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国务院的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具有终局性,不可复议。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