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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3-07-31   浏览次数:3610 次 标签: 集体土地征收 被征收人 公共利益

文章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范围为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不适于集体土地征收。

文章摘要2:

【注解】房屋被征收后“土地用于商业开发”不能据此否定征收公益目的。——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972-6976、6978-6979、6981-6984号

目录

立法目的 回目录

1.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2.维护公共利益;

3.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回目录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公共利益需要原则;

2.公平补偿原则;

3.适用对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基本原则 回目录

1.决策民主原则;

2.程序正当原则;

3.结果公开原则。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范围为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不适于集体土地征收。

②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之后,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应配套法规执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吴玲玲不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工作通告及清源街道办事处拆迁通知案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0)丰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摘要】城口村属泉州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其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征用手续,原告要求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地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两被告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只以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为依据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原告提出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慈溪市永诚橡胶化工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慈溪市市政公用局房屋拆迁行政争议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甬行终字第52号

【裁判要旨】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资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并不影响房屋的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受让人有权作为被征收人获取房屋征收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972-6976、6978-6979、6981-6984号

【裁判摘要1】房屋被征收后“土地用于商业开发”不能据此否定征收公益目的——申请人还主张改造范围内有商业开发项目,因此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征收。本院认为,在旧城区改造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商业开发的形式来补充旧城改造资金的不足,其目的仍是为了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品质。商业开发仅是房屋被征收后土地利用的一种手段,只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确保了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的选择权,就不能据此否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693号

——行政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判断

【裁判摘要】对旧城区改建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定|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规定不明确或者可能认识有分歧的,则宜尊重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判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尤其是以征收形式进行的旧城区改建,既交织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也涉及旧城保护与都市更新,更应尊重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同意改建方案的,即可以认为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案中,江东征管办就涉案项目征询了被征收人的征收意愿,并由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对征询工作进行公证。经统计,涉案项目的征收意愿同意率达99.4%,充分证明案涉项目反映了公共利益。郭鸿昌有关涉案地块不属于公共利益项目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