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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招标投标中未中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23-12-30   浏览次数:11073 次 标签: 招投标 确认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可诉性 中标结果可诉性 招标可诉性

文章摘要:

【要旨】招标投标产生的纠纷,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种案由外,其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未中标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文章摘要2: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1)该规定系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施工合同主张无效之情形,针对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2)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人无权基于中标无效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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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未中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

解答 回目录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投标法》总体而言是一部以行政管理为导向的程序法,主要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处分责任人、吊销营业执照等)进行监督,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的,应当通过异议或者投诉程序处理,法律并未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直接宣告招投标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其中涉及招标投标的只有两个案由,分别为: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招投标买卖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投标者为了达到承揽招标项目的目的,在投标前和投标过程中,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所引发的民事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除了“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外,对于未中标人直接起诉要求宣告中标合同无效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对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未中标人对中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异议或者申诉等行政监督途径解决。对于未中标人直接起诉要求宣告中标合同无效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另外,由于招标投标程序实质上属于合同缔约过程,未中标人因合同未成立而起诉招标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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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产生的纠纷,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由外,其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未中标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异议或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民事案由规定》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池民三初字第5号

——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处理

【裁判要旨】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01民初319号

【裁判摘要】投标人之间仅有相同股东或者为同一股东控股,都不能据此认定其相互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影响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某在冷辉公司中拥有60%的股份并担任监事,在康鑫辉公司中拥有20%的股份并担任监事。本院认为,两公司投资人之一相同,并不属于沃尔特公司主张的投资参股关系。吴某某在康鑫辉公司中持股比例仅有20%,对公司决策并不享有决定性的表决权,根据两公司的公司章程,其担任的监事亦不能决定公司的决策。仅根据上述事实,不能认定吴某某为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更不能认定两公司存在财产利益、盈余分配等方面人格混同的情形。此外,冷辉公司与康鑫辉公司的关系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桂12民终580号

【裁判摘要】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合法导致评标结果无效|(1)教育局学生校服采购招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在监督员现场监督情况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行为违反规定,评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本案中,金城江区教育局招标的项目为金城江区学生校服采购,涉及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安全,依法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及该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规定,本案中,采购项目为必须依法招标项目,盛元华公司没有在监督员现场监督情况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行为违反上述条例规定,该次评标无效,基于无效评标而发给匹克公司的《中标通知书》也属无效。因此,匹克公司请求确认《中标通知书》有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匹克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确认匹克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取得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学生校服生产企业入围资格采购项目重新招标的第一入围供应商中标合法有效,请责令金城江区教育局履行《中标通知书》的承诺与匹克公司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校服供货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金城江区教育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