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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字第196号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1-21   浏览次数:3960 次 标签: 商标使用

文章摘要:

【案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字第196号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合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在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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