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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保全

更新时间:2023-06-07   浏览次数:2131 次 标签: 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

文章摘要:

行政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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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 回目录

1.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前保全 回目录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范围 回目录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方法 回目录

1.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3.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解除保全 回目录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错误 回目录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七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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