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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抚民一终字第388号

更新时间:2020-07-25   浏览次数:5453 次 标签: 火灾损失赔偿

文章摘要:

【案号】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抚民一终字第388号
【裁判摘要】从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崇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放火、生活用火不慎、雷击、自燃等原因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该认定书虽然未明确指出电气线路故障是引发此次火灾的唯一的、直接的原因,但从该认定书可以看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具有高度盖然性。故电气线路故障与曹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崇仁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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