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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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认购股份 回目录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1.发起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认购公司发行的相应份额的股份;
2.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认购股份。
二、缴纳出资 回目录
发起人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其出资。
1.发起人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
2.发起人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全体发起人首期缴纳的出资数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三、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回目录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申请设立登记 回目录
1.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后公司即成立。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②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
A.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行为有效;
B.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十三条【出资方式】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发起设立的程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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