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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风险:自行委托鉴定诉讼风险

更新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3847 次 标签: 司法鉴定风险

文章摘要:

【要旨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自行委托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证明力一般低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当事人对于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异议方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有可能面临法院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诉讼风险。
【要旨2】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申请自行委托鉴定的,要特别注意不得提供虚假的鉴定材料,否则将裁定虚假鉴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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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自行委托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并无法律规定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典型案例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2285号《福州杨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社会科学院与福州杨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社会科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虽然该鉴定报告系单方自行委托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并无法律规定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委托鉴定。

典型案例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申字第904号《闽侯县永烨工艺品有限公司、曾拥通与闽侯县永烨工艺品有限公司、曾拥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价格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二、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证明力一般低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该条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即《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该司法解释在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在是否重新鉴定的问题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两种情形的准许条件并不相同: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不服,重新鉴定的条件明显高于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的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明显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证明力。

 典型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最高法民申1406号《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三、当事人对自行委托鉴定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该司法解释实际上要求对自行委托鉴定有异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不仅要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且必须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只是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而不申请重新鉴定,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采纳自行委托鉴定意见

典型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59号《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异议方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依据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认定造价并无不妥。

典型案例5: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2285号《福州杨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社会科学院与福州杨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社会科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异议当事人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更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采信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原则上以其他当事人认可为条件;如果其他当事人不认可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法院一般应当重新鉴定。

四、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需要通过庭审审查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自行委托鉴定不仅单方委托,而且鉴定材料未经法庭质证。对于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应当重点审查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存在虚假或者不全面的情形。

风险提示1: 回目录

律师作为代理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应当特别注意不得提供虚假的鉴定材料,否则将承担虚假鉴定的相关律责任。

风险提示2: 回目录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了按照举证期限规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外,还应当将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作为庭审证据内容进入庭审笔录,避免因一审法院不同意重新鉴定且因案卷没有重新鉴定申请书导致二审或者再审阶段无法证明已经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造成法院认定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自行委托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证明力一般低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当事人对于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异议方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有可能面临法院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诉讼风险。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申请自行委托鉴定的,要特别注意不得提供虚假的鉴定材料,否则将裁定虚假鉴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一方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成都燕宇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459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其鉴定确有错误,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中建六局五公司亦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依据燕宇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确定的数额认定中建六局五公司施工部分造价并无不妥,其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合法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中建六局五公司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最高法民申1406号

【裁判摘要】依据现行规定,青海黄河公司分公司在本案终审后再自行委托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力也低于一般意义上的鉴定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该条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也即《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该司法解释在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两者相比较可知,在是否重新鉴定的问题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两种情形的准许条件并不相同: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不服,重新鉴定的条件明显高于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的条件。进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明显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证明力。

·福州杨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社会科学院与福州杨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社会科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申字第2285号

【裁判摘要】虽然该鉴定报告系省社科联自行委托作出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并无法律规定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可委托鉴定。福建联合中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结算报告中已写明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对鉴定过程的说明、鉴定人资质证书号等相关事项。杨鑫公司虽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中单价与双方原约定的概算单价不符、套用的定额不当、未考虑变更的工程量、劳保不计不符合双方约定等,但未对异议项目及金额予以进一步明确,也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更未申请重新鉴定。其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对该鉴定报告的审查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客观真实,均缺乏依据。

·闽侯县永烨工艺品有限公司、曾拥通与闽侯县永烨工艺品有限公司、曾拥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申字第904号

【裁判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价格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高民终字第868号

【裁判摘要】律师所指派的律师是为了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向特定主体提供鉴定材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披露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手段是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以及披露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从本案诉争的××律师所指派的律师实施的具体行为看,查阅并复制卷宗材料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一项权利,其获取上述材料的方式正当、合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权为被告人搜集证据,并向法庭举证,以免除或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的前提是商业秘密成立,而××律师所指派的律师为反驳该前提,将宁波××厂提交的材料提交给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以委托鉴定的方式论证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该行为系其履行辩护人的职责,是合法的。所谓披露,指对外发表、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所指的披露还要求披露人具有主观恶意,而××律师所指派的律师是为了维护其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向特定主体提供鉴定材料,显然不具有主观恶意,也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披露行为。××律师所的涉案行为并未侵犯宁波××厂的商业秘密,宁波××厂关于××律师所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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