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
更新时间:2019-06-13 浏览次数:34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以中标合同约定价格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为由,主张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合同约定价格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仁和建筑公司与中天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