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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

更新时间:2019-06-13   浏览次数:34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以中标合同约定价格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为由,主张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合同约定价格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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