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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18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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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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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职权:适用《公司法》第5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

    2.董事兼任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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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公司向高管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公司不得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②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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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理的设立及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兼任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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