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18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经理
文章摘要2: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经理 回目录
1.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职权:适用《公司法》第50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
2.董事兼任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公司向高管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公司不得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②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理的设立及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兼任经理】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上一篇: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