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18号

更新时间:2019-07-14   浏览次数:5182 次 标签: 罚息 执行依据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18号
【裁判摘要1】本院审查中,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通知的适用范围征求中国人民银行意见,该行在回复意见中明确,银发(2003)251号通知适用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方的借款合同。本案借款合同的贷款方为个人,故在计算该借款合同逾期利息时,不适用通知的相关规定。
【裁判摘要2】人民法院及其审判组织和法官有权释明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对申诉人提出的,(2007)柳市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关于逾期利息的判项不明确,在执行中是否应当参照银发(2003)251号通知的规定计算逾期利息的问题,柳州中院在执行中,曾征求过作出上述判决的审判组织(合议庭)的意见,审判组织对判决的释明意见是,本案不适用银发(2003)251号通知有关罚息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回复本院咨询的函文中亦明确,银发(2003)251号通知不适用个人作为贷款方的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由生效判决确定。可见,审判组织对本案判决的释明意见与中国人民银行的有权解释意见是一致的。因此,申诉人诉求参照银发(2003)251号通知的规定计算本案逾期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柳州中院有关本案执行逾期利息的裁定,是依据审判组织的释明意见作出的,不适用银发(2003)251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依法应当维持。

文章摘要2:

【裁判规则】有关法律文书中给付内容在可以通过文义或者生效文书制作机构的解释后明确的,可以在明确给付内容之后对执行异议作出处理裁定。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及其审判组织和法官有权释明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
【规则】虽执行依据有关逾期利息的判项并不明确,但执行法院就本案执行逾期利息的裁定是依据审判组织的释明意见作出的,依法应当维持。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