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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39号

更新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29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39号
【裁判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上述规定,请求开具离职证明的事项应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原审不予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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