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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执复5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35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执复5号
【裁判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对分配分案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未通知其他债权人,亦未征求其他债权人对分配暗杆有无异议的意见,径行作出驳回申请执行人异议的裁定,属程序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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