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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48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民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执行工作适用《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首封优先”,必须排除《执行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不存在未经清理或者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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