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辖终2号

更新时间:2023-05-22   浏览次数:5736 次 标签: 执转破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辖终2号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中衍生的民事纠纷,在执行法院已经开始上我终结的执行异议之诉,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处理该案,无需安装《企业破产法》第19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规定移送管辖。
【裁判摘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昊森公司破产申请的时间是在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之后,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破产案件衍生的民事纠纷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情形。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中衍生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执行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本案,无需将本案移送管辖。
关于昊森公司上诉理由所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只是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债务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材料也应一并移送,故上述法律条文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