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更新时间:2022-07-31   浏览次数:5192 次 标签: 【废止】 委托贷款 诉讼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
【提示】委托贷款协议纠纷的诉讼主体
【摘要】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摘要2:

【备注】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