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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更新时间:2023-05-15   浏览次数:1657 次 标签: 【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

文章摘要:

破产程序中需要设置债权人会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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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组成 回目录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 回目录

1.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通过和解协议”)、第十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解读】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两类债权人:(1)债权数额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除外);(2)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权人对和解协议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除外)。

债权人会议主席 回目录

1.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解读】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应从普通债权人中选任。

债权人会议职权及债权人会议记录 回目录

1.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解读】债权人会议职权:(1)决策职权(第5-10项);(2)监督职权(第2-4项);(3)其他职权|(第1项和第11项)。

2.债权人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债权人会议 回目录

1.债权人会议召开: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B.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解读1】(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2)根据《管理人报酬规定》第6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3)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的决议也通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进行。

(2)以后各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A.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

B.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解读2】债权人会议分为两种类型:(1)法定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任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的其他债权人会议)。

2.债权人会议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决议:

(1)债权人会议决议表决:

A.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解读1】一般的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过。

B.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2】特别的决议事项:(1)《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2)《企业破产法》第84条规定的对重整计划草案实行分类分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要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解读3】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以两个基数为标准:(1)投票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比例;(2)投票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在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中所占比例。

(2)异议人救济程序: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解读4】《企业破产法规定三》第12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3)债权人会议决议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不能决议事项裁决权 回目录

1.《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第9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所列事项:

(1)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2)债权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

A.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B.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读】《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2.《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所列事项:

(1)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2)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

A.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

B.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解读】(1)法院对财产的管理、变价方案决议作出裁定,任何一个债权人均可以提出复议申请;(2)法院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作出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额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才有权提出复议申请(限于无财产担保债权人)。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五十九条【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通知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法院裁定事项】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六条【债权人申请复议】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行为的告知】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九十七条【通过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规制。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19.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6.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26.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47.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破产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积极引导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鼓励和规范通过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提高效率,降低破产费用,确保债权人等主体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但选择后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的,此次投票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期间应当不短于现场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期间。

  破产管理人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传与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表决事项,同时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送达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的会议编码。

  第十四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规则,债权人应当签署与网上债权人会议有关的确认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8.债权人会议可否对破产财产的拍卖次数和流拍后以物抵债等问题进行决议?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议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方式。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管理人可以将拍卖次数和流拍后以物抵债等问题纳入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变价方案执行。破产财产为国有资产的,其处置方式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0.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在裁定确认之前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管理人重新审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披露。经管理人重新审查并披露后,债务人、债权人仍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10.【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上述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停止计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破3号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了两次网络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相关事项的议案》《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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