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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

更新时间:2021-09-19   浏览次数:5577 次 标签: 【简码】 探矿权 采矿权 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转让 矿产资源 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行政许可 D329 【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文章摘要:

矿业权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基于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取得勘查成果或者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文章摘要2:

【简法1】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
【简法2】矿业权=用益物权=矿产资源用益物权。
【简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适用于涉矿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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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矿业权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基于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取得勘查成果或者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矿业权具体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类具体权利;

2.矿业权人:依法获得矿业权的民事主体为矿业权人。

【简法1】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

矿业权法律属性 回目录

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是一种矿产资源用益物权,兼具民事物权与行政许可的双重属性,属于特别物权或者准物权。

【简法2】矿业权=用益物权=矿产资源用益物权。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人民法院在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中,不仅仅涉矿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涉矿行政诉讼案件亦可根据案情需要予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4

【简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适用于涉矿行政诉讼案件。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九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废止】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法探矿权等受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矿业权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审判理念】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与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等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87号

【裁判摘要】采矿权虽然是依据行政许可产生的权利,但对矿产品的开采利用本身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物权范畴。关于采矿权初始设定之后的权利利用问题上,存在名义权利和实际权利分离的问题,即存在采矿权名义持证人之外的人享有采矿权的实际权利而名义权利人并无实际权利的可能,并且因这种分离造成的名实不符情况下的实际权利是物权不是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就采矿权的实际权利发生争议时,通过民事确权之诉的方式予以确定或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确认实际权利,符合民事诉讼的制度目的。需要明确的是,诉讼确认的是采矿权的实际权利状态而不是采矿权的行政许可,不具有直接产生许可登记的效力,不影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采矿权的许可登记管理。在民事确权之诉对实际权利予以确定之后,实际权利人不能仅凭确权判决申请变更许可登记,仍然需要符合行政管理法规关于矿业权许可登记的其他具体条件。本案中,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振兴煤矿是案涉采矿权的实际权利人。理由如下:......据此,振兴煤矿对案涉采矿权和所属煤矿实际占有、经营、管理和收益,连云矿业公司除挂名之外,并未介入任何实质性经营和收益,可以认定振兴煤矿是案涉采矿权的实际出资人、使用人、管理人和收益人,即享有案涉采矿权的实际权利。......据此,在已可明确振兴煤矿是案涉采矿权的实际权利人,且在贵州银行金沙支行并不存在优先受偿权利和信赖利益保护的情况下,本案排除强制执行更符合实际情况。

【解读】(1)采矿权虽然是依据行政许可产生的权利,但对矿产品的开采利用本身是一种用益物权(属于物权范畴)。(2)通过诉讼确认的采矿权的实际权利状态并非采矿权的行政许可,不具有直接产生许可登记的效力,不影响自然资源部门关于采矿权的许可登记管理。(3)如果执行标的存在权利名实不符的情况:若该情况发生在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形成之前,则可以认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名义财产享有信赖利益,执行时可以追及;若该情况发生在申请强制执行债权形成之后,则不能认定债权人对债务人此后的名义财产权利享有信赖利益,执行时不能追及该名义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