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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纠纷案件审判理念

更新时间:2021-01-12   浏览次数:14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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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纠纷案件审判理念:1.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2.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3.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4.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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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

2.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3.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4.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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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矿业权转让合同未经批准的,合同不具有实现力。——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7

②对名为出租、承包合同,但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对矿山的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当事人规避国家行政监管的意图明显,可依法确定合同无效,以发挥司法裁判支持行政的政策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7

③没有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而将矿产资源出售、出租、发包给他人或与他人合作勘查开采的,应依法认定此类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8

④在审理涉及矿业权纠纷案件中,矿业权流转即便经过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但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等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对该矿业权流转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如在禁止设立矿业权的自然保护区内签订的矿业权流转合同,即便通过了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转让审批,人民法院依法不宜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8-39

⑤对矿业权人未达到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请求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矿业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39

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矿业权既是一种用益物权,也是一种基于行政许可而获得的权利;既表现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又展现为一种特许经营权或行业准入资格。矿业权这种公法、私法上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司法裁判的边界和限度。......可见,矿业权的主体具有与一般民事主体所不同的特殊要求,是否具备矿业权主体资格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判断范畴。——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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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审判理念】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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