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10-07 浏览次数:324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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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2002年8月26日 [2002]民立他字第1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2002年8月26日 [2002]民立他字第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请示》(鲁高法函〔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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