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环境公益诉讼
更新时间:2021-10-27 浏览次数:19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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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环境公益诉讼:(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2)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勘查开采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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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勘查开采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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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勘查开采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勘查开采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10.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为保护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勘查开采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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