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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4号

更新时间:2019-06-09   浏览次数:61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4号
【裁判要旨】《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关于矿业权转让条件的相关规定是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为维护矿产资源开采和采矿权转让秩序而对于采矿权转让合同进行行政管理审批的依据,并非对于合同效力作出评价的依据,不属于《合同法解释(二)》所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采矿权转让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不必然导致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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