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指示将已付货款转付他人,非表见代理——材料供应商依施工方项目部负责人指示将已付货款转付他人,虽具有权利外观,但不构成合理信赖,非表见代理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情形下,指示材料供货商通过其账户将施工方支付给材料供货商的货款转付他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虽然项目负责人具有外表授权特征,但因材料供货商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不构成合理信赖,不能认定项目负责人指示转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案例索引】湖南高院(2017)湘民再148号《相对人未尽注意义务不构成合理信赖》
【案例索引】湖南高院(2017)湘民再148号《相对人未尽注意义务不构成合理信赖》
文章摘要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