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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更新时间:2020-09-23   浏览次数:5802 次 标签: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公司诉讼 股东利益 第三人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裁判摘要】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2:

【解读】公司诉讼的结果会间接影响股东利益,但股东意见已经在诉讼中由公司代表和表达,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