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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司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代表人

更新时间:2020-10-18   浏览次数:6855 次 标签: 清算组织 当事人主体资格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文章摘要:

清算公司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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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公司 回目录

清算中公司是指解散事由出现之后清算完毕前的公司:

1.应当清算而没有清算的公司;

2.正在清算中的公司。

清算期间公司法律主体资格 回目录

清算期间公司法律主体资格采用“同一人格兼拟制说”,认为公司在解散后其人格仍然存在;但因为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致使公司丧失了存在基础,解散清算中的公司只是法律拟制的公司、不是实在的公司。

1.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并未消灭: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A.公司并不因解散事由的出现而立刻导致法人资格的消灭: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到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过程即为公司的解散清算;

B.清算中公司法律人格继续存续,但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仅限于清算目的范围而不得经营业务。

2.公司权利能力受限制:

A.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B.公司清算过程中对外从事清算活动以外的经营活动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应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公司承担无效法律行为的过错赔偿责任)。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 回目录

1.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2.清算中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A.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B.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陈其象律师提示:清算组负责人产生 回目录

公司自行清算:清算组负责的产生可以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长产生的规定; 

②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负责人的产生应由法院指定产生。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中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财产或物品诉讼请求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均未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本院法释[1998]1号批复虽然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但本案人民法院受理清算委员会以游溪霖为被告提起的侵权诉讼,并非属于人民法院介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活动,更非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本案中清算委员会的起诉,从性质上讲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在清算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并非请求人民法院介入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的该案件,性质上为侵权纠纷,其具体所要解决的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返还财产等纠纷,而并非决定清算如何进行。因此,只要清算委员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受理。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1期】

【提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企业法人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定程序。

【裁判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总第120期)】

【提示】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为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裁判摘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裁判要旨】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起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即使诉状上未加盖公司公章,亦应认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常州长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上海巴士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协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72号

【裁判规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2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的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企业注销的情况下,管理人仍然可以依法代表债务人处理诉讼或仲裁未决的事宜。此处的“诉讼”,应包括申请再审的情形。因为申请再审的结果可能产生财产利益并提供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管理人此时申请再审的权利应当予以支持。

·天津光电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宏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61号

【摘要】因光电瑞通公司系主张其对宏商公司享有4919023.11元的工程款债权,宏商公司破产清算组仅系宏商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故宏商公司应为本案一审被告。一审法院将宏商公司破产清算组作为被告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解读】当事人对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破产清算组仅系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不应列为被告。

·北京中机恒业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艾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031号

【裁判要旨】清算组不属于“其他组织”,不是适格被告。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虽未规定被告主体适格问题,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此,被告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成为诉讼主体。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亦将“被告主体适格”视为“诉讼要件”,起诉符合诉讼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故被告主体适格问题具有程序法性质。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而导致本案诉讼要件欠缺,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