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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胜诉案例】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被判赔偿责任——宁德中院二审改判张某某与甘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3126 次 标签: 高处作业 临边作业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醉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由施工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第1.1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原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2]5号)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规定:“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其第三章第一节“临边作业”的3.1.1条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惠尔胜诉案例】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被判赔偿责任

——宁德中院二审改判张某某与甘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

目录

裁判要旨 回目录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醉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由施工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回目录

  一审:屏南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回目录

  上诉人(一审被告):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其象,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颖,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

  原审被告:某园林公司。

基本案情 回目录

  2015年10月3日,原告张某某应被告甘某某要求,为被告甘某某承运其承包的屏南县实验幼儿园综合楼及附属道路工地模板运输任务,并在该工地不慎跌入河中,导致受伤,经住院治疗花费相关的医疗费用,损伤经鉴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某园林公司为屏南县实验幼儿园综合楼建设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为附属道路建设施工单位。事故道路东侧紧邻小河,路面高出河面至少2米以上,该道路临河一侧并无临时性防护栏或者防护网,永久性栏杆正在安装中但尚未安装至事发地点。后原告张某某诉请被告甘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园林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 回目录

  屏南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3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65646.79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甘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20%的责任,被告某园林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甘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 回目录

  上诉人甘某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裁判 回目录

  二审法院认为: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第1.1条规定“凡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原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5号)附录一“本规范名词解释”规定:“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栏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其第三章第一节“临边作业”的3.1.1条规定“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本案事故地点属高处临边作业区域,该施工地点没有防止坠落的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是本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应由施工方某建设工程公司对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二审法院(2018)闽09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由上诉人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50%的责任,上诉人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回目录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临边作业是指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

  本案事故地点施工道路离河面在2米以上,属于临边高处作业,应当按照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设置防护栏。由于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临边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应由施工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道路施工单位进行高处临边作业务必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措施,否则如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道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建设部1990年1月8日发布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标[1992]5号)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3.1.1条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第2.1术语

  第2.1.1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2.1.2临边作业

  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

  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05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2.1、5.2.3、6.4.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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