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82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14号

更新时间:2023-01-21   浏览次数:4300 次 标签: 让与担保

文章摘要:

——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关键词】民事;债权;让与担保;效力
【裁判要点】让与担保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该约定如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担保的一般规定,对其效力应予认定,债务人享有清偿债务赎回担保财产的权利。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甬北庄商初字第82号(2011年11月19日);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14号(2012年3月21日)

文章摘要2:

让与担保在遵循“流质契约禁止”前提下,应有效——约定转移财产所有权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让与担保,在遵循“流质契约禁止”原则前提下,应认定有效。
【实务要点】当事人通过约定转移财产所有权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该让与担保在遵循“流质契约禁止”原则前提下,其效力应予认定。

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