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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24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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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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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回目录

    一、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广西南宁重型机器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纸厂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上诉案

——企业分立前的债务在分立企业整体出售后的承担主体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向法院请求保护该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企业被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被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由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企业分立为三个独立法人实体的,原企业债务由分立后的三方共同承担。

·原告长沙大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除公司减资等情况下,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没有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消灭其债权债务,但是存在第三人概括接受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裁判规则】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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