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19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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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开业、停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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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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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1.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2.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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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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