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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更新时间:2021-08-09   浏览次数:76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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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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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施行日期 回目录

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溯及力 回目录

1.新《公司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对其实施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和事件不适用,以前的民事行为和事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1)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前;

(2)新《公司法》事实后提起,虽然在新《公司法》实施前提起但尚未审结;

(3)案件的裁判规范在新旧《公司法》中均有规定。

2.新《公司法》具有溯及力例外情形: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约定内容不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但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遵从约定,依据公司股东意思自治原则对相关问题作出处理;

(2))对民事行为旧法认定无效、新法认定有效:应当适用新法认定该民事行为有效。

参照适用新《公司法》 回目录

旧《公司法》没有规定而新《公司法》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新《公司法》。

1.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有关公司的民事行为、事件发生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

(2)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起诉延续到新《公司法》实施之后,或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起诉;

(3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该有关民事行为、事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

2.只是参照适用而非直接适用(法院在法律判决中应表述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条的规定,可以参照《公司法》××条。依照《公司法》××条规定判决如下:......)。

其他规定 回目录

1.诉讼程序适用新法(程序从新)。

2.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A.如果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

B.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只是公司、股东行为的结果,不属于行为和事件;如果新《公司法》之前的章程、尚未执行完毕的股东大会决议与新《公司法》规定相冲突:

A.应当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予以修改;

B.公司未予修改的,应当以新《公司法》规定为准。

③跨越新旧《公司法》的持续性行为:主流观点倾向于全部适用新《公司法》。

④法的溯及既往是指是否溯及“事件和行为”而非是否溯及“主体”。

⑤公司法司法解释适用于新《公司法》生效之日(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不会超越社会成员的正当逾期和损害人们的信赖利益)。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立法法》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

  三、对在《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票据行为、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票据法》、《担保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票据法》、《担保法》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票据纠纷案件、担保纠纷案件,仍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5年1月29日 法复[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公布和施行以来,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法的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经依法确认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和申请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东风汽车贸易公司、内蒙古汽车修造厂与内蒙古环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赫连佳新、梁秋玲及第三人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侵权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第38-40页】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时未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再审申请。

【提示】受让人以低于两年前评估价的价格受让的房地产,可以结合房地产行业的增长背景,认定其属于以明显低价受让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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