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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7号

更新时间:2018-10-04   浏览次数:32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7号
【提示】律师函没有捏造和虚构事实,但律师函表述内容不全面,散发内容真实但不全面且会引起误解并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言论,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明月公司与上海豪雅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各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158号判决书主文明确地判决上海豪雅公司停止侵犯HOYA株式会社、豪雅(广州)公司对“豪雅&”注册商标分别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与使用权。判决上海豪雅公司停止对“豪雅&”商标专用权与使用权的侵犯,是因为上海豪雅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豪雅&”商标的相应专用权与使用权,这在该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有相应的论证说明。158号判决书主文并没有判决明月公司停止侵犯HOYA株式会社、豪雅(广州)公司对“豪雅&”注册商标分别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与使用权。但根据“律师函&”的陈述,社会公众会认为明月公司亦应停止侵犯HOYA株式会社、豪雅(广州)公司对“豪雅&”注册商标分别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与使用权。尽管158号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认为明月公司在其产品宣传资料上印有上海豪雅公司侵权包装袋正面的行为是上海豪雅公司侵权行为的延伸,明月公司应当停止在产品宣传资料上印制上海豪雅公司侵权包装袋,但“律师函&”并未说明相应情况。根据“律师函&”,不知情的一般社会公众通常可能会认为明月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印有不当标识从而侵犯了HOYA株式会社、豪雅(广州)公司对“豪雅&”注册商标分别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与使用权,再结合“律师函&”的其他内容,原审法院认为两上诉人的行为极有可能给明月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并无不当。
如果不准确的言论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散发该种言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散发内容真实但不全面且会引起误解并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言论,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立法意图,将本案这种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同但相类似的行为解释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更何况,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外,还有规定遵守诚实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两上诉人的行为属不诚信行为,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法律所禁止。两上诉人认为“律师函&”的内容并没有捏造和虚构事实,从而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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