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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代书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3-07-20   浏览次数:2804 次 标签: 代书业务 代书遗嘱 诬告陷害罪

文章摘要:

1.律师代书业务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书写有关法律文书的业务活动。
2.律师代书业务虽然是“小义务”,但责任重大。律师从事代书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保持谨慎执业。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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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均明确规定“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是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律师代书业务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书写有关法律文书的业务活动。

律师代书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文书体、格要求,因律师违法或者过错代书业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味着律师代书业务必须基于事实根据和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事项不应当代书律师代书刑事控告类法律文书应当特别谨慎,以免涉嫌诬告陷害罪。

2、律师代书业务应当忠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书之前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笔录固定,以免违背、超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律师不得在代书文书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对他人人身进行攻击、损毁他人名誉和荣誉,否则律师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或者构成共同侵权。

4、律师代书应当避免“自作聪明”地帮助当事人伪造和“制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策划”案件和规避法律。 

5、《继承法》对代书遗嘱有特殊要求,律师代书遗嘱应特别谨慎,以免因代书遗嘱无效导致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律师代书业务虽然是“小业务”,但责任重大。律师从事代书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保持谨慎执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十二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瞿某某1、瞿某某2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0民初478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终10369号

【裁判摘要】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两原告之兄生前委托被告律师事务所代书并见证遗嘱,目的是通过熟悉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使其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被告应当明知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代书遗嘱过程中,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被告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立遗嘱人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两原告继承。现两原告不能按遗嘱继承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没有给立遗嘱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立下了无效遗嘱。被告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两原告依遗嘱继承瞿关禾遗产的权利,由此给两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律师事务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88,000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81号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民申2258号

【裁判摘要】律师无偿代书申诉状因不清楚申请再审期限规定而错过申诉期限,被判决赔偿2000元(律师费仅收7000元)——尽管双方间的第三份合同因C集团诉讼案的二审终审而终止,但××律师所的王A律师仍然代秦××拟写申诉状,由于其全程代理秦××与D公司、C集团两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一、二审,本院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律所为实现秦付安委托事项的终级目标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当秦××电话通知王A律师高院因申诉期限超过6个月而不受理申诉时,王A律师对申诉期限是6个月还是2年的回答不甚明了,可见其并不了解民诉法相关修订规定,由此导致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实属履行义务有瑕疵。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律所赔偿2,000元,与其过错程度相符,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双方之间的三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且第三份系无偿合同,秦××要求返还律师费7,000元,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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