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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委托代理合同解除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24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除“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外,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律师事务所单方解除、终止委托关系一定要特别谨慎,以免承担“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法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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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一、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拒绝辩护、代理。

1、《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除“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外,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根据上述规定,除《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律师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实际上隐含律师事务所不得无故解除、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的意思。

二、委托关系终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的情形:(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三、委托关系解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条规定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的情形:(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对于“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是否包括委托人未支付律师费不明确。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以当事人未付费为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尚缺乏法律依据,如因当事人未付费而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将承担一定风险。

对于“其他合法的理由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能否任意约定在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情形不明确,律师事务所超出法定情形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拒绝辩护、代理。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除《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律师事务所单方解除、终止委托关系要特别谨慎,以免承担“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回目录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律师法》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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