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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执行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3-12-22   浏览次数:19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1.执行属于广义的诉讼,律师在诉讼阶段存在的风险在执行阶段照样存在。
2.民商代理律师要特别注意防范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风险。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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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提示 回目录

1、执行属于广义的诉讼,律师在诉讼阶段存在的风险在执行阶段照样存在。

2、民商代理律师要特别注意防范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民商律师对于执行阶段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要特别防范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风险。

风险防范 回目录

1、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执行请求不全面或者执行请求金额计算错误,有可能被执行法院认定为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执行权利。因此,执行请求应当按照判决书的判项内容填写完整,请求执行金额务必计算准确,以避免执行风险。

2、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的,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分配异议之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于执行终结有异议的,应当在6个月提出异议,以免错过异议时间。

4、代理执行律师要注意及时申请参与分配,避免因没有参与分配导致执业风险。

5、律师事务所代收执行款存在一定法律风险,要特别谨慎。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恶意执行异议存在妨害执行风险,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

7、对于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后制定资产重组、处置方案要特别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行为。

8、对已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置要特别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行为。

风险提示 回目录

1、执行阶段属于广义的诉讼阶段,需要遵守诉讼相关规定。

2、申请执行务必不能错过期限。

3、保全期限要特别注意。申请执行还必须关注诉讼保全是否过期,是否进行诉讼保全,及时查询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

4、执行阶段要特别关注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行为。

5、公司土地被查封,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7刑终203号《刘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二审刑事裁定书》)。

6、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的,除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外,将导致再审申请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终结审查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刘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7刑终203号

【提示】公司土地被查封,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刘旺作为西平县鑫隆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知道该公司的房产因民事诉讼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故意处置该财产,数额达13718371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涉案的民事纠纷已经调解结案,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给案件的债权人造成损失。同时,被告人刘旺与郭中华签订的转让协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亦不能对抗人民法院查封、处置财产。综上,被告人刘旺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刘旺所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之诉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196-202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6884号

【裁判摘要】委托人未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特别授权的律师代签协议放弃部分款项须赔偿——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泽×所指派的律师袁××在赵×案件和赵×案件执行过程中以姜×的名义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基于袁××是特别授权,就外部相对人而言,执行和解协议对姜×发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姜×在代理人存在不当行为时对内享有向代理人索赔的权利。袁××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放弃部分款项,现并无证据证明得到了姜×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故一、二审判决将放弃款项数额认定为损失判令泽×所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1民终3734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上述赵×1、赵×2两案执行中,泽×所指派律师袁××代理姜×参与执行和解,在泽×所没有证据证明征得案件当事人姜×同意的情况下,对执行案件标的数额作出较大减让,致使案件当事人姜×的利益明显受损。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泽×所应当向姜×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泽×所上诉主张其指派的律师袁××代理姜×系特别授权,在执行和解中,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问题,本院认为,姜×特别授权泽×所律师袁××代理案件,袁××有权在案件执行中对相关执行事项行使特别授权代理权,但是,在该委托代理关系中,袁××行使代理权不当,造成姜×损失的,应当向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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