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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寓骗贷案涉案银行职员及律师获刑

更新时间:2022-11-25   浏览次数:37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间,战×、孔××作为执业律师,按照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先后具体承办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森豪公寓商品房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有关法律事务,负责审查购房者的身份及购房者所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等,并将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连同收集的申请贷款的文件材料转交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审批。战×、孔××在承办上述法律事务过程中,未尽职审查森豪公寓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身份、收入及其他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即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了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依据战军出具的6份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先后向6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1400余万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依据孔××出具的155份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先后向155名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5.2亿余元,案发时造成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共计4.7亿余元。案发后,孔××退缴160余万元及9850元港币。
【裁判理由】战×、孔××作为执业律师,在为森豪公寓商品房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审查森豪公寓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证明、资料等情况,即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应予惩处。
【裁判结果】2007年 9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原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孔××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判处原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战×1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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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北京森豪公寓骗贷案涉案银行职员及律师获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9/id/264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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