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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如何防范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前被法院诉讼保全的风险?

更新时间:2018-12-16   浏览次数:286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对于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前被法院诉讼保全的风险,当事人应当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对于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屋被法院诉讼保全的,买受人有权提出停止处分异议或者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如果买卖房屋未办理预告登记,买受人应当确保在法院诉讼保全之前(1)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合法占有房屋、(3)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4)且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对于同时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买受人有权请求排除执行
提示:房屋买卖当中经常存在未办理完过户登记房屋被法院诉讼保全的情形,防范风险的最佳做法是办理预告登记;对于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付款之前务必合法占有房屋,这点经常为当事人所忽略,很多买受人采取付清价款才交付占有房屋的交易模式,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摘要2:

问题:如何防范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前被法院诉讼保全的风险?

解答:对于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前被法院诉讼保全的风险,当事人应当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办理房屋预告登记。对于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屋被法院诉讼保全的,买受人有权提出停止处分异议或者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如果买卖房屋未办理预告登记,买受人应当确保在法院诉讼保全之前(1)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合法占有房屋、(3)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4)且且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对于同时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买受人有权请求排除执行


提示:房屋买卖当中经常存在未办理完过户登记房屋被法院诉讼保全的情形,防范风险的最佳做法是办理预告登记;对于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付款之前务必合法占有房屋,这点经常为当事人所忽略,很多买受人采取付清价款才交付占有房屋的交易模式,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权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审查规则】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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