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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否必须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才能推翻?

更新时间:2018-12-31   浏览次数:20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仅具有事实证明力,允许当事人持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不具有既判力,不必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才能推翻。

文章摘要2:

问题: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否必须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才能推翻?  

解答: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仅具有事实证明力,允许当事人持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不具有既判力,不必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才能推翻。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事实证明力,允许后诉法院在后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并非具有既判力,不必等待前诉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对于生效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不宜从既判力的角度来理解,而应从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具有免除后诉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在后诉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后诉法院可以径行对有关事实进行确认,而不必等待前诉判决经过再审程序变更后再行认定。——宋春雨:《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载《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举证责任免除规则】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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