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法院在送达被告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程序违法?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答:法院在送达被告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应认定违反程序。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至少应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必须同时将原告证据一并发送被告的强制性规定。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3条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因此,法院在送达被告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应认定违反程序。
法条链接: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十三条 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经典案例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总第161期)】
【提示】法院在送到被告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应认定违反程序。
【裁判摘要】法院未向变更后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或虽已送达但未给予法定答辩期限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软件开发方的广州众创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公司)注销,经惠通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将本案被告变更为熊××、鲁××、涂××。为保障变更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与诉讼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变更当事人的通知,并重新向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变更后新加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并视情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庭审,以充分保障新加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的申请回避、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但原审法院未向涂××送达应诉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惠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剥夺了涂××的申请回避、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虽向熊××、鲁××送达了部分诉讼材料,但熊××、鲁××分别于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1月13日收到标记有“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变更当事人通知、开庭笔录”的邮单,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即已作出原审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被告享有15天答辩期的规定,剥夺了熊××、鲁××的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