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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47号

更新时间:2020-05-04   浏览次数:5448 次 标签: 单位证人 单位证明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47号
【裁判摘要】关于朱某某提交的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的证明力,原审法院以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相关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内容与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整改通知书内容不相符为由不予采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据认证规则。朱某某认为该《证明》属于书证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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