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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农民合同制职工(农民工)是否存在法定退休年龄?

更新时间:2021-06-07   浏览次数:4186 次 标签: 农民合同制工人

文章摘要:

解答:农民合同制职工(农民工)不存在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农民工具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文章摘要2:

问题:农民合同制职工(农民工)是否存在法定退休年龄?

解答农民合同制职工(农民工)不存在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农民工具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解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劳社部发〔2001〕20号)“四、......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所谓农民合同制职工是指户籍地为农村前往城镇务工的劳动者,这类人员目前并无法定退休年龄之说,只是依照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在具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时,可申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若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均不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因此,农民合同制职工(农民工)不存在法定退休年龄,只存在是否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的问题。


法条链接: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两个通知”精神,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男职工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一律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该文中第三、第四条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对于国有企业的参保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继续按照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区别对待,并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的规定办理。


6.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摘要】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8.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关于企业女干部、女工人的退休年龄问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女干部、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为年满55周岁和50周岁。

  根据《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际,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七十五条和原省劳动厅闽劳察[1995]27号、闽劳察[1995]60号文均已作出规定。即: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工人退休前在干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下岗后,其退休年龄按重新就业后,临退休前连续五年的岗位性质确定。


9.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99号)

  第三条规定:“原为农村合同制工人身份的女性参保人员,户口迁至城镇并仍在企业就业的,退休前在生产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0周岁退休;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按55周岁退休。”


经典案例:

·丘某某、上杭县鑫源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3874号

【裁判摘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以及因病或因伤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特别情形外,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四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81号)第一条规定:“该文中第三、第四条中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其退休年龄统一按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规定执行。对于上述人员中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再有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的区分。对于国有企业的参保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继续按照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区别对待,并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347号)的规定办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之规定可知,前述劳社部发[2001]20号、闽劳社[2002]文81号两份通知中规定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系指参加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而非调整农民合同制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特别年龄规定。因此,丘某某主张其作为户籍在农村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