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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委托社保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2023-09-04   浏览次数:22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工伤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文章摘要2:

解答:工伤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解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52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裁决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试行办法》已对工伤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的支付主体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职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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